一、民法典的技术开发合同定义及合同形式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
第八百五十一条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品种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之间就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订立的合同,参照适用技术开发合同的有关规定。
二、技术开发合同的成立条件
(1)有明确、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目标
(2)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方案
(3)研究开发工作及其预期成果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的判定: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还专门规定了下列合同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
(1)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已经掌握的技术方案,包括已完成产业化开发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
(2)合同标的为通过简单改变尺寸。参数、排列,或者通过类似技术手段的变换实现的产品改型、工艺变更以及材料配方调整;
(3)合同标的为一般检验、测试、鉴定、仿制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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