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担保债权的数额是指,在抵押合同中应确定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特别是在当事人未约定所担保的范围时往往就根据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来界定抵押人的担保范围。因此被担保的主债权的数额在抵押合同中应予以载明。
被担保债权数额的计算: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一、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哪些
质押担保的范围,是指出质人所承担的质押担保责任的范围。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主债权,是指主合同中约定债务人应履行的合同义务,不包括利息以及其他因主债权产生的附随债权。
利息,是指在实现质权时主债权的已届清偿期的一切利息,利息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但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约定过高的利息,否则法律不予保护。
违约金,是指主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损害赔偿金,是指债务人未履行合同,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务人应当赔偿的金额。
质物保管费用,是指质权人占有质物,在保管质物期间所支出的费用。
实现质权的费用,是指实现质权时所需的一切费用。
二、保证合同的要求内容
担保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担保人和债权人的基本情况、被担保主债权的类型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担保方式、范围和期限、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案等;
根据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是保证债权的实现。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四条规定,担保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担保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担保方式、范围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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