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量刑事拘留
时间:2023-04-28 18:23:34 30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开设赌场”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3号的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0]40号。

一、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1、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2、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3、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4、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二、关于网上开设赌场共同犯罪的认定和处罚

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1、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2、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

3、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

1、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

2、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

3、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

4、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5、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6、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7、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

8、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

9、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三、关于共犯的认定

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

1、提供赌博机、资金、场地、技术支持、资金结算服务的;

2、受雇参与赌场经营管理并分成的;

3、为开设赌场者组织客源,收取回扣、手续费的;

4、参与赌场管理并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

5、提供其他直接帮助的。

现如今,开设赌场罪量刑事拘留,一旦构成开设赌场罪,就不只是拘留的问题了,接下来还会逮捕、判刑。因此,希望我们的公民们都能知法守法,遵守法律规章制度,对于开设赌场、赌博等行为深恶痛绝,不要因一时的蝇头小利就做犯罪违法之事,断送自己的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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