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债权人代位权包含物权吗
民法典债权人代位权包含物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追讨债权的,代位权包括债务人到期的所有债权,所以也包括物权。但专属债权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时效是多久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时效一般是三年,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债务人之日起计算。《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债权代位权的法律特征
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从权利。
代位权不能脱离债权人的债权而存在,随债权的产生、移转和消灭而产生、移转和消灭。
2.债权人代位权是实体权利。
即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创设了新的有直接后果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旦提起代位权诉讼,则可越过债务人而将次债务人视为债权人的债务人。
3.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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