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2、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4、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5、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根据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人解散清算程序
2.开展清算工作,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公司,开展以下业务:接管公司财产;结算公司没有业务;收取债权,清理债务;剩余财产的分配;注销公司法人资格,吊销营业执照;
3.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在六十日内至少在报纸上公布三次。未收到通知的,应当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申报债权;
4.提出清算方案,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计划,报股东大会讨论通知或主管部门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全文75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