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用婚内共同财产购买的商铺进行经营、收益的,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具体分割办法可以按如下方式进行;
(一)双方都要经营商铺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实际情况,考虑个人经济情况、有利于商铺经营的原则予以判决,双方条件相当的,由人民法院组织竞价,价高者得。取得经营权的一方给与对方一定的经济补偿。
(二)一方愿意经营另一方不愿经营的,由双方协商商铺价格,协商不成的由相关评估部门对商铺作价评估,再以合理的价格给予未取得经营权一方经济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商铺的,由双方共同协商申请转让或者拍卖后,所得价款再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一、夫妻离婚财产分割有哪些规范
(一)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平等分割。
(二)夫妻两地分居二地各自管理方法、应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方法、应用方全部;相差太大的差值一部分,由多得资产的一方以与差值非常的资产抵付另一方。
(三)登记并未相互生活,依照风俗习惯计付的彩礼钱的,或结婚前计付造成计付人生活艰难的,离婚时能够恳求另一方退回彩礼钱。
(四)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别人合伙人运营的,入住的资产能够给一方全部,分到入住资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等于入住资产一半使用价值的赔偿。
二、关于离婚时财产转移的方法有哪些
直接隐瞒
(一)对于当事人一方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公积金、股票基金债券等,在另一方不知道的情况下,己方往往采取隐瞒的方式,拒不申报也不告知己方的财产状况,致使对方无法分割到应有的夫妻共同财产。
私自转移
(二)未经配偶同意,私自转移各类资产,包括:
转移存款:如以一次或分多次的形式,在一定的时间内,以不同的数额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存款或股票帐户资金等取出或转帐到他人名下,导致离婚时其名下并无银行存款可分。
虚假过户:没有实际的买卖或赠与关系,与他人串通,包括将不动产、公司股份、车辆等过户到第三人名下(该第三人一般是亲戚或朋友),他人为名义上所有者,但实际上所有权和控制权仍在自己,致使配偶一方无法分割到财产。
变卖资产:将己方名下资产通过中介或他人介绍出卖给第三人,取得现金,规避配偶分割资产。
私赠他人:包括赠与给婚外情人或其他有暖昧关系的第三者,或者赠与给其他熟悉的人,导致夫妻财产的减少。
借用名字
(三)如以逃避债务或者规避限购为名与配偶协商,借用他人名字购买不动产,或者委托持股、隐名投资股份,而日后一旦发生离婚纠纷,则与持名人串通不承认借名事实,而配偶一方又没有证据证明借名的事实,最终无法分割到应有的财产。
伪造债务
(四)因为我国社会诚信缺失,法律惩治不力,以串通伪造债务的方式减少共同财产或让配偶共同承担偿还责任,以达到侵占、多分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在实践中非常普通,已达到触目惊心的地步,在此不加赘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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