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不适用于简易程序。
一、法律援助适用对象是谁
法律援助适用的对象是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
特殊案件是指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
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二、拒绝辩护解除委托的解决流程是什么?
1、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人拒绝辩护
只能拒绝一次,拒绝指定的辩护律师的,需要正当理由,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人必须有辩护律师。
2、一般案件
可以拒绝两次辩护,拒绝两次后,自行辩护。
被告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
3、应当法律援助的情形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本人及其近亲属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2)具有盲、聋、哑等生理缺陷的被告人。
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4)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5)未成年人。
6)精神病强制医疗程序中的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
4、可以法律援助的情形
1)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
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4)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案件。
三、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因经济情况比较困难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请求机构给予法律援助,申请人的情况是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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