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董先生与妻子罗女士称,银行特约商户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因交易中存在违规操作,使持卡人成功套现,导致其损失2万元。原告夫妻二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过错赔偿责任。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今年1月16日,原告董先生与妻子罗女士在石景山区古城地铁站附近的星座康康快餐店内钱包被盗,三张信用卡和两个身份证一并丢失。二原告于丢失后三小时内办理了银行挂失手续,并向石景山区古城公安派出所报案。
后经发卡银行核实,丢失的三张信用卡在挂失当日已被划走2万元,其中董先生的两张信用卡分别被划走5000元,罗女士的一张信用卡被划走1万元,据银行对账单显示该笔款项均系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POS机上划走。经派出所民警调查得知,2009年1月16日,有一个自称刘强的人到被告处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后用原告丢失的三张银行信用卡及身份证支付了定金2万元。随后,刘强又以有线电视等问题为借口不租该房了,并要求退还定金两万元。被告就以现金的形式将2万元退还给了刘强。
原告认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01)76号》的相关规定,被告作为银行卡的特约商户违反了客户退货只能将退货款退回到原交易卡中(而不允许套现)的规定,被告在此次银行卡交易中存在违规操作和根本过错,并因此给原告造成了2万元的经济损失,故依法起诉要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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