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董先生与妻子罗女士称,银行特约商户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因交易中存在违规操作,使持卡人成功套现,导致其损失2万元。原告夫妻二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过错赔偿责任。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今年1月16日,原告董先生与妻子罗女士在石景山区古城地铁站附近的星座康康快餐店内钱包被盗,三张信用卡和两个身份证一并丢失。二原告于丢失后三小时内办理了银行挂失手续,并向石景山区古城公安派出所报案。
后经发卡银行核实,丢失的三张信用卡在挂失当日已被划走2万元,其中董先生的两张信用卡分别被划走5000元,罗女士的一张信用卡被划走1万元,据银行对账单显示该笔款项均系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POS机上划走。经派出所民警调查得知,2009年1月16日,有一个自称刘强的人到被告处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后用原告丢失的三张银行信用卡及身份证支付了定金2万元。随后,刘强又以有线电视等问题为借口不租该房了,并要求退还定金两万元。被告就以现金的形式将2万元退还给了刘强。
原告认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01)76号》的相关规定,被告作为银行卡的特约商户违反了客户退货只能将退货款退回到原交易卡中(而不允许套现)的规定,被告在此次银行卡交易中存在违规操作和根本过错,并因此给原告造成了2万元的经济损失,故依法起诉要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信用卡套现行为的分类
1、持卡人的个人行为,持卡人玩弄他人消费刷自己的卡的把戏,把别人购物的账刷进自己卡内以增加积分的方式,同时购物者再返还持卡人现金,这样对持卡人来说真可谓一举两得。因为许多银行在发行信用卡的同时都推出了增值服务,开展消费积分换礼品等活动,以刺激民众办卡和消费的热情。
2、持卡人与商家或某些贷款公司、中介公司合作,持卡人通过付给商家手续费来获取套现。一般是利用商家的POS机进行虚假交易,将信用卡上的金额划走,商家或贷款公司、中介公司则当场付现(付给持卡人现金),持卡人付给商家的手续费又低于银行。
3、持卡人利用一些网站或公司的服务而取得套现,如,借助支付宝或中国移动的网上购买充值卡的服务进行套现。
4、小额免手续费套现,方法是在某些商场或其他可以刷卡消费的地方,持卡人结账时使用现金付清,而收银员会先收现金待客人走后用自己的信用卡刷出对应的消费,从而达到小额套现的目的。
如,客人消费2000元并付了现金2000,在客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收银员用自己的信用卡刷出2000元消费,只要在信用额度内,可以无限次循环套现并无任何手续费。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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