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托运人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
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3.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作出危险物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托运人违反该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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