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越国边境案中的第三种定义为涉案人员屡次违反国家(边疆)边境管控法律法规,进行偷渡活动。
关于偷越国境行为的判断基本准则如下:
首先,未持有合法有效出入境证件而擅自跨出国(边)境或规避接受边境检查;
其次,通过伪造、变造、失效的入出境证件或利用他人持有的出入境证件以及采取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等欺诈手段获取的出入境证件以非法跨越国(边)境;
再者,利用其它类型的不法手段擅自跨出国(边)境,如制造虚假的出入境理由、隐瞒真实身份以及虚构使用他人身份证件等。
《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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