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袭大牌设计算是侵犯著作权吗?
时间:2024-01-30 09:16:28 7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抄袭大牌设计算是侵犯著作权吗?

1、抄袭大牌设计算是侵犯著作权

需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2、抄袭侵权与其他侵权行为一样,需具备四个要件:

(1)行为具有违法性;

(2)有损害的客观事实存在;

(3)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

(4)行为人有过错。由于抄袭物需发表才产生侵权后果,即有损害的客观事实,所以通常在认定抄袭时都指经发表的抄袭物。

二、对著作权权利的限制方式有哪些?

1、对著作权权利的限制方式包括时间限、地域限制、行使方式的限制。

从广义上讲,对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限制也包括时间限制和地域限制。但是人们常讲的著作权的限制是指著作权在行使上的一些限制,也就是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下,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可以不遵守《著作权法》的某些规定。由此可见,对著作权的限制,实际上是一些例外规定。我国《著作权法》中的‘权利的限制’一节也是就此而规定的。著作权在行使上的限制主要分为:合理使用;强制许-可;法定许可三种方式。

2、著作的法定许可使用

法定许可使用,是依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者在利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向其支付报酬,并尊重著作权人其他权利的制度。

法定许可有下列4种情形:

(1)作品在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表演者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3)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著作权人声明不得使用的不许使用。除著作权法规定可以不支付报酬的以外,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4)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3、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情形

(1)个人使用。

(2)引用。

(3)新闻报道使用。

(4)对政论性文章的转载转播。

(5)对公共场所开演讲的转载、转播。

(6)教学使用。

(7)公务使用

(8)图书馆陈列或保存版本。

(9)免费表演。

(10)室外陈列作品的使用。

(11)对汉文作品的翻译。

(12)盲文出版。

三、侵犯著作权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侵犯著作权的成立要件为需要具有侵犯著作权的损害事实、侵犯著作权需要具有违法性、需要存在侵犯著作权的因果关系、需要存在侵犯著作权的主观过错。

1、侵犯著作权需要具有违法性

造成损害事实的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质,行为人才负有赔偿责任。

2、需要具有侵犯著作权的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通常是指侵权人所实施的行为客观上给受害方带来了伤害。如果侵权人的行为给著作权人造成了损害且无法定的负责理由,则侵权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3、需要存在侵犯著作权的因果关系

只有当侵犯著作权人所实施的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时,侵权人才承担责任。如果加害人虽然侵权违法,但受害人的损害与此无关,就还不能令其承担赔偿责任。

4、需要存在侵犯著作权的主观过错

在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中,在适用过错责任的场合,主观上有过错的要承担责任。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动的一种心理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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