狭义的扶养义务,具体是指平辈之间的相互抚养,比如说夫妻之间,兄弟姐妹之间。而广义的扶养则包括赡养、扶养以及抚养,其中赡养指孩子对父母的赡养,抚养指父母对孩子的抚养。我国民法典规定的是狭义扶养义务,也就是夫妻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义务。
夫妻之间互负扶养义务的条件
1、所谓一方确实需要扶养,是指一方无独立生活能力,具体包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缺乏生活来源、年老、患病,等等,生活水平将急剧下降、不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生平。
2、另一方确实有能力扶养,给付扶养费的一方,应该是从婚姻中获得利益的一方,并且是有相应经济能力和经济条件承担给付者,可以通过物质上的资助等方式使另一方能够生活(当然,如果能够同时考虑物质和精神方面的抚慰和照顾则更应为全社会所提倡和发扬),摆脱困难境地。
只有上述两个条件同时具备,夫妻之间才互负扶养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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