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2012年,陈某将购买的车辆挂靠于武汉某汽运公司名下,并聘请彭某当司机。同年12月,汽运公司在某保险公司为该车投保了交强险。
2013年4月28日晚9时许,彭某驾车发生一起致人死亡交通事故。经武汉市硚口区交通大队认定,彭某负事故全责。然而这时,他才发现自己初次领到驾驶证的时间为2007年4月25日,事发3天前,驾照刚过有效期。
同年5月21日,彭某经审验更换了驾驶证。6月12日,武汉市交管局以彭某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为由,吊销其驾照。
由于赔偿问题迟迟未解决,去年6月,事故死者的父母诉至硚口区法院,要求被告彭某、陈某、汽运公司、肇事车辆投保保险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硚口区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支付赔偿11.3万元。
但保险公司认为,驾驶员彭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所持驾照超过有效期,应视为没有驾驶资格,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故诉至江夏法院,请求判令陈某、彭某、汽运公司共同返还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的11.3万元保险款项。
【法院审理】
江夏法院审理认为,驾照的有效期并不是指驾驶人驾驶资格的有效期,过期的驾照并不必然导致持证人丧失驾驶资格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彭某在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时所持驾照过期,但事后其换领了新证,故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仅视为其驾驶证超期检审,而并非未取得驾驶资格。故一审判决驳回保险公司追偿主张,近日二审武汉中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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