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2008年夏天,某汽车运输公司为其名下的营运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同年8月中旬一天凌晨,员工张月(化名)驾驶投保车辆在江西与一辆大货车发生碰撞。
【责任认定】
由于当时张月属于过度疲劳驾驶,经认定对事故负全责,汽车运输公司为此次事故共支付相关费用9万多元。事故处理完毕后,汽车运输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谁知,保险公司以张月发生事故时所持驾驶证有效期过期为由,拒绝理赔。汽车运输公司向保险公司多次交涉未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审理】
审理中,汽车运输公司称自己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所发生的事故属于理赔事项,被告理应理赔。
被告保险公司则辩称,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毁损、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在此情形下,如再要求保险公司履行释明义务,显然是加重了保险公司的责任。况且,持超过有效期的驾驶证驾驶车辆是普通公众可以认知的违法行为,若将此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后果转嫁于保险公司而获得赔偿,亦有违诚信和公平原则。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故法院予以支持。
全文57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