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医疗待遇费用怎样报销
时间:2023-05-31 10:13:44 41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生育医疗待遇费用报销

一、享受条件

参保人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㈠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㈡参保人在流产、引产、产道分娩、剖宫产之日(以排胎或新生儿出生日期为准),已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含本数)。

二、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用,按以下定额标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流产的,一次性支付300元;引产的,一次性支付1500元;经产道分娩的,一次性支付3000元;剖宫产或多胞胎的(含多胞胎剖宫产),一次性支付4000元。

参保人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6个月的,不能享受生育医疗待遇;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不满12个月的,按以上定额标准的30%支付;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2个月以上的,按以上定额标准的100%支付。

三、业务所需材料

女性参保人应当在生育后12个月内,持有关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医疗待遇申领手续。申领生育医疗待遇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㈠已婚未育的流产

1、《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2、户口本,若户口本内有相应年龄段小孩导致不能明确其未生育情况的,还需提供相关的计划生育证明说明其生育情况(原件和复印件);

3、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

4、医疗收费收据(原件);

5、住院的,提供出院小结;门诊的,提供费用明细清单或手术记录(原件和复印件);

6、本人社会保障卡(原件);

7、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若是代办,需增加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8、参保人中山本地农业银行的通存通兑活期存折(原件和复印件);

9、经参保人所在辖区劳动保障分局备案登记,同意其在市外异地流产的,应提供有效的《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生育备案登记表》(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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