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范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现将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委托市国土房管局具体办理重庆市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的审批事宜,以市政府“渝府地”机关代字统一编号行文。
二、全市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由市国土房管局具体办理,报市政府审批后以“渝府地”机关代字发文。
三、市国土房管局要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和二十六条等有关规定,依法从严办理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事宜,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
三、本通知自2005年5月20日起执行。
二○○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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