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律协〔2011〕16号
各律师事务所:
自实行律师办案收取服务费以来,国家对办理非诉讼业务收费均无明确规定。2004年,宜宾市律师协会为了规范律师服务收费,对办理非诉讼业务收费作了相应规定,促进了全市非诉讼业务的发展。但是,随着律师办案理念从传统诉讼业务到非诉讼业务的转变,非诉讼业务发展很快,加之物价上涨等因素,原非诉讼业务收费已无法适应非诉讼业务发展的需要,全市律师多次反映和要求调整、完善和规范非诉讼业务收费。为此,市律师协会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市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全市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律师办理以下非诉讼法律事务,按照所代理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耗费的工作时间、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按照标的额的0.5-3%计收律师服务费:
1.参与招商引资、资产转让(收购)、房屋(土地)征收与补偿等项目、合同的商务谈判;
2.参与企业改制、合并、分立、股份转让以及企业租赁、承包经营、合资合作经营等;
3.办理律师见证,开展专项事务调查,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函等;
4.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律师办理上述法律事务,不涉及财产关系或者所涉标的额不便于计算的,则实行按件收费,单个案件的收费不低于人民币5000元。
二、律师担任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常年法律顾问,应根据聘用方性质、规模大小和服务工作量、耗费工作时间、服务方式、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同当事人协商确定服务费数额。即:
1.为自然人担任法律顾问,每年收取服务费3000元—20000元;
2.为财政拨款的政府及其部门、事业单位担任法律顾问,每年收取服务费5000元—20000元;
3.为企业担任法律顾问,每年收取服务费:小型企业5000元—30000元;中型企业10000元—100000元;大型企业以上80000元—200000元。
三、律师向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按每次50-100元计收律师服务费;代写法律事务文书,按每件200-1000元计收律师服务费。
四、在宜宾城区和柏溪地区以外区域的律师事务所办理非诉讼业务的,可在以上标准基础上下浮30%以内收取律师服务费。
五、全市各律师事务所应严格按照本通知确定的收费数额或比例执行,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律师协会纪律和维权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律师行为规范严肃查处:
1.擅自提高收费数额或比例的;
2.擅自降低收费数额或比例的;
3.扩大收费范围的;
4.自立名目乱收费的;
5.违反本通知其他行为的;
七、本通知未尽事宜按《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八、本通知由宜宾市律师协会负责解释。
九、本通知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执行后,《关于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通知》(宜市律协〔2004〕10号)同时废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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