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少15年,按我国法律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住院病历的管理有法律规定,应当在医院保管,并提供查阅服务。
病历的作用
病历在医疗纠纷之中具有证据的性质。从司法实践来看,病历中所记载的内容是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基础,是法医鉴定专家进行法医鉴定的依据,是医患双方在庭审过程中争议的焦点。但是,既使是病历在诉讼过程中再怎么重要,我们仍不能将病历的作用仅仅局限于它在诉讼过程之中所体现出的价值,因为医患之间订立医疗服务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治愈患者,不是为了进入诉讼程序。医疗机构以及医务工作者对患者病情的诊断并对患者实施诊疗过程的客观记录所形成的病历,更不是准备在进入诉讼程序之后,作为证据来使用。归根结底,在患者与医疗机构订立医疗服务合同之后,不管是医方也好,还是患方也罢,一切行为都是手段而非目的,医患双方的目的只有一个——维护患者(自身)的生命健康。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第十条门(急)诊病历原则上由患者负责保管。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室或者已建立门(急)诊电子病历的,经患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门(急)诊病历可以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任何人不得随意涂改病历,严禁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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