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附条件遗嘱的停止条件
附条件遗嘱的停止条件如下:
(一)在附条件的遗嘱中,所附义务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超过遗嘱继承人从该遗嘱中所应得的遗产利益;
(二)在附义务的遗嘱继承中,遗嘱继承人不能只表示接受权利而不接受义务。他必须在接受权利的同时,承担遗嘱人在遗嘱中为其设定的义务。如果该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时,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二、遗嘱继承与遗赠的区别
遗嘱继承与遗赠的主要区别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遗嘱继承人与受遗赠人的范围不同。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内的人,而受遗赠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也可以是国家或集体单位;
(二)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未明确表示放弃的,即视为继承。而受遗赠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未作出接受遗赠表示的,视为放弃,即丧失受遗赠权。
三、能否私自修改遗嘱
(一)如果是立嘱人自己修改遗嘱内容的,只要不是公证遗嘱,修改后的遗嘱合法有效,不违法;
(二)如果未经允许就私自更改他人遗嘱是违法行为的。当在变更公证遗嘱时也是需要通过公证的方式来进行变更的,如果没有公证变更也是属于变更无效的行为。那么当事人在订立遗嘱时也是需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同时要在自愿以及合法的条件下订立的遗嘱才是被法律所承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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