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有名誉权。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家公权机关可以介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当侵害英雄烈士等的人格权益已经严重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时,国家公权机关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可以也应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国家烈士抚恤金标准
一次性抚恤金,是根据现役军人死亡牺牲性质以及牺牲时的待遇来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发放给家属,如果烈士因公牺牲那么一次性抚恤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再加上牺牲军人本人的工资。
具体标准是烈士,80个月工资公牺牲,40个月工资故,20个月工资。这是一笔从现实角度来看还较为可观的收入,可以缓冲家属短时间内的经济上的困难。
定期抚恤金,是为了保障家属在失去了亲人之后,生活上不会受到严重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侵害英烈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民事责任】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家公权机关可以介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当侵害英雄烈士等的人格权益已经严重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时,国家公权机关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可以也应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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