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危机下业债务案件如何审理
时间:2023-06-05 10:42:10 45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2008年以来,受国际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影响,浙江一些企业甚至包括行业龙头企业因资金、市场需求等原因相继陷入经营困境并涉诉,其效应波及经济秩序和维稳大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化解涉企业纠纷同时,进一步关注企业解困机制、增强抵御风险能力、产业结构升级等深层次问题,达到既解决纠纷,又保护企业,实现稳定发展及产业升级等目的,是法院商事审判工作的新课题。对此,浙江各地法院进行了积极探索,形成了“南望集团”司法重整、“江龙集团”清算重组和“飞跃集团”协助重组等几种主要模式,有效拓展了商事审判职能空间,所总结的初步经验有待进一步理论总结。

一、涉企业债务案件审理新模式

2008年全年,全省法院审结金融类及涉企业债务案件92892件,升幅高达44.4%,约占全部民商案件的25%,是历年来最高值;且一些龙头企业资金链断裂系列案件多发,带来一系列诸如产业链、经济结构、维稳等新问题。涉企业债务案件高发,使以民营经济为主体的浙江经济形势趋紧,亦给法院商事审判带来新问题。浙江各级法院本着保护企业、服务发展的思路,将能动司法观念及时贯穿案件处置全过程,以积极推进重组或重整等促其解困,形成针对不同类型企业的相应模式,成为能动司法浙江实践的突出特色,挽救了一批濒临倒闭的企业。较典型的主要有三种模式:

1、台州“飞跃集团”协助重组模式

此模式主要针对企业负债额巨大、依靠债转股或主业重组等可能性小、需要外力参与的企业,做法为“集中管辖+动态保全+协助政府+保障重组”的模式,成功个例为台州“飞跃集团”系列案。国内缝纫行业龙头飞跃集团负债多达20多亿元,严重资不抵债,债权人分歧大,主业重组可能性小但前景较好且未停产。台州中院及时建议采取政府主导下依靠地方优势企业介入协助核心业务重组方式,确定“创造司法条件、协助政府重组”的思路,一方面结合个案以维系正常生产为目的采取动态保全,减少负面影响,并在最短时间促成67%左右债务案件协调解决,另一方面多次参加政府牵头的重组协调会,为重组实施扫清法律障碍。今年1月13日,在政府主导及当地优势企业参与下,飞跃集团核心业务成功实现重组。

2、绍兴“江龙集团”清算重组模式

此模式主要针对不同类型债权人并存、多头利益交织、企业已停产、难以短期破产重整的企业,做法为“依法确认债权+拍卖资产+平等清偿+实现重组”,代表性经验为绍兴江龙集团系列案。江龙集团为特大型印染企业以及国内最大特宽幅印花生产基地,其债务涉案案件多达800余件。集中管辖此批案件的绍兴中院考虑到债权人众多且类型多样,较难统一协调,企业生产停滞,走破产重整程序明显耗时过长且难度大等问题,最终选择清算式重组,即一方面最短时间走审判程序完成债权确认并清查,另一方面巧打时间差,迅速对资产组织评估拍卖并确定清偿方案,在对已申请执行的案件完成分配前提下,以其核心主业为基础组建新企业实现重组。目前,重组后的企业已恢复生产,有效维护了当地经济结构特别是纺织优势产业链稳定。

3、杭州“南望集团”司法重整模式

此模式主要针对核心主营业务优良、债权人分歧不大、资产负债核算任务轻、司法重整障碍相对较小的企业,做法为“保留主业+债转股+盘活资产+破产重整”,代表性经验为杭州南望集团系列案。南望集团是中国十佳专利企业,连续五年位列全国软件百强。企业因盲目扩张,资金链断裂陷入债务危机并涉诉,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受理此案的杭州中院考虑到,南望集团主营业务前景较好,债务清晰且相对集中,债务人主要系因清偿为动因提出破产申请,故提出在保留主业基础上,促成重建新南望并以债转股方式盘活资产,实现破产重整。目前,重整计划已通过并经裁定批准,正积极实施中,成为浙江首例民营企业破产重整个例,新华社内参就此刊文认为,“南望方式有重要参考价值”。

二、涉企业债务案件审理模式理论解读

浙江法院面对宏观形势变化引发涉企业债务案件不断攀升趋势,创造性地针对个案采取不同审理模式,是商事审判职能在新形势下的拓展延伸,它使司法作用场域跳出个案纠纷解决藩篱,而着眼于诸如企业解困、利益平衡、社会调控等更为宽广的视野。

1、司法调控中的区分对待

一是地域特点。因区域经济发展产业布局、外贸依存度、人才储备等差异,金融危机对各地影响不尽相同。浙江因外贸依存度高且中小企业多,涉企案件频发亦有自身特点。现代司法应遵循辩证、动态之轨迹,特别是作为社会中的司法,在能动回应社会需求时应更有作为。浙江涉企债务案件,很多均因民间借贷、抵御风险弱、市场拓展小等引发,但又因浙江信用环境或银企合作等背景,对金融环境影响并非直接,司法对策的具体运用就应充分考虑其特点。浙江法院2008年以来针对宏观经济形势的商事司法实践,充分体现了对浙江地域特征的关注,除南望案件等针对涉企业债务案件的审理模式外,还较早实施如集中管辖、级别管辖调整及民间借贷管辖调整,生动体现着司法调控的地域特征。

二是企业特点。首先,企业作为利益相对独立体,其自身环境、内部结构、发展前景等均存在区别,进入诉讼程序后,司法还应注意其债权结构、偿债能力及重整或重组生产要素的阻却因素等,并能动超越法条局限,择优确定方案;其次,就企业生产要素重组或重整、和解等实现途径,又与内部利益、案外因素、企业前景等相关,更应考虑主导者和参与者等问题。浙江法院的涉企业债务案件相应审理模式,是一种区别对待的能动司法调控模式,即首先对个案进行司法甄别,确定程序之选择,如诉讼程序或破产程序等,对濒临破产案件,又可选择诉讼中重组、强制清算或破产重整和解等。因司法功能有限,特别考虑到企业重整、重组对社会资源调配需求时司法权作用的不足,在重组、重整及和解过程中法院还应进行二次司法甄别,确定政府等相对优势方作为实施主体,或以司法协同方式实现等。以南望司法重整案为代表的法院主导型,江龙清算重组案为代表的法院与政府互动型,飞跃协助重组案为代表的法院协助政府型等不同形式的重整重组模式,很直观体现着司法调控中的区别对待原则。

2、企业维持原则的运用

在现代社会中,企业日益成为各方利益的综合承载体,其生存发展更维系社会和谐,而涉诉企业债务案件司法处置方式对企业发展影响很大。浙江法院对此采取的不同司法模式,最大限度考虑了企业维持原则,即运用司法调控手段的独特作用,首要考虑企业生存发展,对司法措施进行利益衡平,并优先保护生产要素。企业维持原则在司法领域中得以运用,首先是商事审判对企业治理的有限介入。企业治理一般认为属内部事务范畴,但在特定形势环境中,如企业爆发难以自身调控的危机时,其他主体如司法权,可借助诉讼等领域实现有限介入。其次是商事审判对利益的调节。金融危机大背景中,商事个案特别是涉大型企业案件蕴含着更为复杂的利益衡平,使其在审理个案时虑及其中如经济发展、结构调整、职工安置等综合后果,故商事审判应穷尽各种手段,进行综合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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