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申请条件: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宗旨不违背《宗教事务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二)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宗教活动的需求;
(三)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
(四)有必要的资金;
(五)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条件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四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宗旨不违背本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二)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三)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
(四)有必要的资金;
(五)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二、办理机构
贵州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三、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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