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情形之下,当自然人不幸离世之后,其所拥有的养老金是享有退还的权利的,具体说法如下:
首先,若受害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就与世长辞,患者个人已缴纳的全部金额将连同相应的利息一并全额退还给该参保人制定的利益相关方或者是法定的继承人们,与此同时也将会正式终止其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关联关系。
倘若在此过程中有特定的工作单位存在,那么其家属或代理人也有权向这些单位提出理赔申请,以便得到相应的丧葬费用以及抚恤金。
其次,假如受害者在享受养老金权益期间不幸离世,其个人帐户内的所有余额(需要扣除掉已经领取过的部分)都将有资格被退还,并且他们的家属或代理人还有权向社会保障机构提出相应的理赔申请,以获得丧葬费用以及抚恤金等补偿。
《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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