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对象住房居住面积计算
1、申请对象住房居住面积的计算公式:住房居住面积=核定面积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居住面积×申请对象人数。
核定面积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居住面积的计算公式为:人均住房居住面积=(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居住面积+申请对象他处住房居住面积)÷(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核定面积家庭人数+申请对象他处住房核定面积家庭人数)。
2、申请对象他处住房居住面积计算
申请对象他处住房应当按照该住房的全部居住面积计算。如申请对象他处住房内无户籍人员,或者虽有户籍人员但按照规定不计入核定面积家庭人数的,可以按照申请对象在该住房拥有的居住面积计算,计算方式如下:
①该住房为产权住房,《房地产权证记载房屋产权为按份共有的,按照其拥有的产权份额计算住房居住面积;《房地产权证记载房屋产权为共同共有的,按照住房居住面积除以房地产权利人人数计算住房居住面积。
②该住房为承租公房的,按照该住房的全部居住面积计算。
③该住房为宅基地住房的,按照住房居住面积除以批准建房人数计算。
3、其他核定面积家庭成员他处住房居住面积的计算与处理
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内,申请对象以外的其他核定面积家庭成员他处住房人均住房居住面积计算公式为:人均住房居住面积=其他核定面积家庭成员他处住房居住面积÷该住房核定面积家庭人数。
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后的特别处理规定如下:其他核定面积家庭成员他处住房人均住房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含7平方米)的,可以计入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的核定面积家庭人数;人均住房居住面积超过7平方米的,不得计入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的核定面积家庭人数。上述规定仅适用于计算确定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的核定面积家庭人数。
(二)住房的居住面积确定方法
1、公有住房,按照《租用居住公房凭证记载和下列规定,计算居住面积:
①住房的厅小于6平方米(含6平方米)的,对折计算居住面积;大于6平方米的,减去3平方米后按实计算居住面积;
②住房的阁楼或扶梯间高度小于1.2米的,不计算居住面积;1.2米到1.7米的,按50%计算居住面积;1.7米以上的,全部计算居住面积;
③旧式里弄住房,独用灶间已改变用途且实际作居住使用的,按实计算居住面积;
④在物业管理单位的租金计分表上按走破因素计租且实际确有他户走破的房屋,应扣除宽90公分的走道面积后计算居住面积;
⑤私自搭建的房屋原则上应当先拆除,方可审核廉租住房的申请;如相关管理部门认为不宜作拆除处理的,应当计算居住面积;
⑥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居住用途的房屋,仍按照原居住面积计算;经批准同意改变居住用途的,按照实际居住面积确定。
2、独用成套的产权住房,按照《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换算成居住面积,居住面积换算方式为:住房居住面积=住房建筑面积÷换算系数。售后公房也可以按照原有《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的记载和公有住房面积计算规定,直接确定居住面积。各类住宅的换算系数如下:
各类住宅的换算系数表
房屋类型
老式公寓
高层
(成套)
多层
(成套)
花园住宅
新里
旧里及非改居
简屋
换算系数
3、非独用成套的老式私房、宅基地住房和成套改造后尚未进行分户测绘的公有住房等,以实地丈量确定居住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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