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情况如何?
时间:2023-05-07 17:54:19 43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情形根据新《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造成股权转让的情形有:(一)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即:,新《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时,股权转让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同意。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p>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将股东股权转让情况通知公司和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股权强制执行是股权转让的一种形式。是指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的强制转让措施,依照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执行程序和债权人的申请,依照新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精神,采取出售或者其他方式,异议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的条件,在实体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连续五年盈利,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即公司在五年内每年盈利,并每年依法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有利润可以分配给股东,但公司没有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年度

<2.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转让主要财产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大会通过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

(五)因股东资格继承导致的股权合法转让新《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公民死亡后,其遗产由继承人依法继承。股东的出资应当视为其个人的合法财产。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也应当依法继承。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后,成为公司股东,取得股权,依法享有资产权益,参与重大决策等股东权利,股权转让生效时间在原《公司法》实施过程中,对股权转让何时生效存在不同的理解。虽然《公司法》修正案没有明确这一问题,但根据新《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股东名册记载的股东可以根据股东名册主张行使权利。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时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我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应当自股东名册变更之日起生效,股东转让出资后,股东名册可能与公司记载不一致。因此,公司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保持股东名册与公司登记的一致性。未办理登记或者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即第三人通过转让出资成为公司股东并记载于股东名册后,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相关登记的,不能主张第三方股东资格无效,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转让股权。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股东不能抽逃资本,只能通过合法的转让手段进行处理,但必须符合公司的生产经营实际。因股东非法转让股权损害公司经济的,可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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