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了挪用公款罪,其规定为: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对挪用公款罪,应区分三种不同情况予以认定: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
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全文33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