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国土厅关于加强对外工业加工区用地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3-04-22 17:25:12 6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各市、县国土局、外经贸委:

近年来,我省“三资”企业和“三来一补”企业发展很快,有些地方已初步建成一批基础设施较好的对外工业加工区,为我省外向型经济的持续发展打下了一定的基础,但是有些地方在兴办对外工业加工区过程中,缺乏统筹规划,摊子铺得过大,耕地占用过多,配套资金紧缺,造成土地闲置,个别地方建起了厂房而难于招商等,这不仅使投入的资金不能发挥经济效益,而且直接影响了农业生产,为了减少兴办加工区的盲目性,防止一哄而起,有必要从宏观上协调好工业用地与农业发展的关系,现就加强对外工业加工区的用地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展“三资”和“三来一补”企业,首先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厂房,场地,挖潜改造,或就地扩展,确需新辟对外加工区的,事先要对工业区的发展方向、规划以及选址定点严格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报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二、新辟对外工业加工区,在考虑交通、通讯、供电、供水等投资环境的前提下,一定要尽可能利用山坡地、荒地,不占或尽量少占耕地,确实需要占用水田的也要从严控制。

三、主管单位要做好对外工业加工区的整体规划,工业区的用地要按照统一征用,分期开发,分期建设的原则,在未开发使用之前,要保护好原有水利灌溉设施,允许农民继续种植,以充分利用每寸土地。

四、开发对外工业加工区要讲求投资效益,有计划地征用土地,开发加工区的范围与规模大小要和当地引进外资项目发展情况相适应,做到开发一片使用一片,及早见效。为了及时抓住机遇,吸引更多外资,也可适当超前进行土地征用开发和厂房建设。各地要根据实际需要,严格控制开发规模,一般情况,镇一级的加工区一次征用开发水田不得超过二十亩,坡地、荒地(滩涂)不得超过八十亩,市、县的工业区一次征用开发水田不得超过五十亩,坡地、荒地(滩涂)不得超过一百五十亩。当前期征用开发的土地已落实项目使用达70%以上,方可再次申请征用土地。

五、对外工业加工区的建设用地,要纳入本年度用地计划。超出年度用地计划而又未经批准追加用地指标的,各级国土部门不得办理征地。

六、在对外工业加工区建设施工期间建设单位要在施工现场明显处悬挂国土部门颁发的《建设用地许可证》,未挂《建设用地许可证》的,以违法用地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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