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扬州租房提取公积金审核收费标准
无费用。
二、扬州租房提取公积金审核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三、扬州租房提取公积金审核地点
直属管理部:扬州市文昌中路1号运河城市广场B座6楼广陵管理部:扬州市国庆路347号邗江管理部:扬州市邗江中路星座国际大厦9楼江都分中心:江都区东方红东路39号仪征分中心:仪征市西园北路1号高邮分中心:高邮市文化宫路14号宝应分中心:南园中路1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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