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债务免除的性质向来有单方行为和契约两说。单方行为说以权利可得抛弃为其逻辑起点,即以对债务人的意思推定为基础,其逻辑必然是完全不需要虑及债务人的利益、意志,行为不妥。
一、破产清算债权人有哪些权利
1.代位权。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的权利,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危害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2.免除债务权。指债权人放弃自己的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关于免除的性质有不同的学说,一种学说认为,免除是契约。
3.撤销权。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有害及债权的行为,得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
二、合同终止的原因具体有那些
合同终止的原因具体有:
1、清偿,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实现债的目的的行为;
2、解除,包括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
3、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
4、提存,是指无法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保存;
5、免除,即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
6、混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同归于一人。
合同终止,是指因发生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使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终止。
三、终止合同权利义务的内容是什么
终止合同权利义务的内容如下:
1、偿还是按照合同约定实现债务目的的行为,即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终止包括双方的终止和单方面的终止。双方的终止是双方为消除原合同而订立的新合同,即终止合同。单方面终止是指双方通过行使法定终止权或者约定终止权来消除合同的效力;
3、抵销,又称抵销,是指两人互相承担债务时,各以其债权作为债务的清偿,使其债务和对方的债务在等额内相互消灭;
4、存款是指债务人因债权人原因无法将合同标的物交付给存款部门,以消除合同权利义务的制度;
5、免除是指债权人放弃债权,从而消除合同关系和其他债务之间的关系。因债权人放弃债权,债务人可以免除清偿义务;
6、混合是指两种不能并立的法律关系属于一人,使其权利义务属于消灭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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