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税务行政复议办理指南
时间:2023-05-29 21:11:14 28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及《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依法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一、税务行政复议范围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一)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二)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三)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四)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五)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六)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

1.颁发税务登记;

2.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行政赔偿;

4.行政奖励;

5.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七)资格认定行为。

(八)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十一)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十二)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二、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原因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的计算应当扣除被耽误时间。

申请人对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登记表上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的名称、复议请求、申请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并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对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其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下列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有上述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转送。

三、税务行政复议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受理:

(一)属于《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二)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三)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四)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五)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六)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在提出申请前已经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在提出申请前已经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

(七)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范围。

(八)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四、对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的处理

(一)决定受理。对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制作《受理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告知申请复议途径。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三)不予受理。对不符行政复议申请受理条件的,制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四)责令受理。上级税务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督促其受理;经督促仍然不受理的,责令其限期受理。必要时,上级税务机关也可直接受理。

五、办理地址(电话)

肥东县局地址:肥东县店埠镇公园路16号电话:67721622

肥西县局地址:肥西县上派镇巢湖西路与站前路交叉口电话:68835907

长丰县局地址:长丰县水湖镇丰西路187号66679843

庐江县局地址:庐城镇文昌西路165号电话:87322136

巢湖市局地址:巢湖市健康东路19号电话:82366579

征管分局地址:合肥市蒙城北路111号电话:65690093、65690092

涉外分局地址:合肥市蒙城北路111号电话:65690137、65690198

高新分局地址: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税办公楼电话:65324402

经济分局地址: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中心南楼电话:63869789、63869795

新站分局地址:合肥市凤阳路88号电话:64217390

巢湖经开区分局地址:巢湖市健康东路19号电话:82366543

瑶海分局地址:合肥市凤阳路88号电话:64235509

庐阳分局地址:合肥市阜南路188号电话:65690073、65690084

蜀山分局地址:合肥市望江西路与潜山路交口西南角--蜀山区行政服务中心电话:65597519

包河分局地址:合肥市包河大道118号包河区政务中心电话:63773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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