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判决由车主李义赔偿死者熊某的家属因此交通事故造成熊某死亡的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152152元,被告张建立、阳春运输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经审查合法有效。该车的登记车主实际为被告阳春运输公司。因此,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为被告阳春运输公司,被告李义与被告阳春运输公司签订的合同形式上虽为融资租赁合同,而合同中并未载明融资金额和车辆价值,却有收取规费和各种税收缴纳的约定,因此,该合同应视为挂靠合同,被告阳春运输公司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张建立系被告李义雇请的驾驶人员,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全文35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