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撞人赔钱,这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但开车不撞人,有时候照样也要赔钱。上周,江苏丰县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离奇的交通事故案件,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3224.99元。
今年8月17日早上6时许,江苏丰县一村民王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去该县孙楼镇某蘑菇厂里干活,由南向北行驶至一丁字路口右转弯时,恰遇李某驾驶一辆变型拖拉机由东向西行驶。由于此处东西路上的北侧有堆沙子,拖拉机在经过此处时,需往南变道拐弯绕行,就在拖拉机与电动三轮车交错而过时,王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突然翻倒,拖拉机仍继续前行。路上行人看到此事立即追赶拖拉机并将其拦下,同时有人报警并拨打120急救,交警部门出警后进行现场勘查,但由于对拖拉机是否刮撞到王某无法认定,于是未对本次事故的责任进行认定,只出具了事故证明。后来双方协商未果,王某将李某及车主和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等一并告上法庭。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认定李某驾驶的拖拉机并未刮撞原告李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李某驾驶的拖拉机没有与王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接触,但李某在驾驶车辆过程中的交通违法行为已对王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构成威胁。同时考虑到原告王某在本次事故中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在转弯时没有让直行的车辆优先通行等交通违法行为,遂认定事故双方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相当,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在事故中应各负同等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最终,法院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王某各项损失共计13224.99元。
全文65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