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和原则
时间:2023-05-02 21:01:10 31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方式。发起设立,是指以认购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的方式设立公司。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必须将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全部认购,社会公众不得参与认购。公开发行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拟发行的部分股份,将剩余股份向社会或者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而设立的公司。需要指出的是,在《公司法》颁布前,《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规范性意见》将公开发行设立分为定向发行和社会发行。1994年6月19日,原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下发通知,停止审批该公司。199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公司法》规定,我国公开发行股票设立的公司,一律为公开发行股票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10月27日修订实施的《公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将募集设立分为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和公开募集设立,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在中国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企业法人。在公司设立原则上,我国《公司法》第六条规定,设立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公开发行股票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由此可见,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和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遵循规范设立的原则。但是,一些特殊行业在申请注册前,必须经过行业监管部门的批准。例如,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属于例外;公开发行股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核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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