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不合格的施工人员承担工程的合同效力如何?律师答:
在实践中,为了避免建筑立法对建筑主体资格的严格限制,吸引相当一部分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单位,以获得建筑市场的高回报,他们通过各种方式借用具有合法资质的企业名称承包工程。这种现象在资金不足的小型民营企业中尤为突出,但出于实际考虑,往往受到地方政府的庇护。
从建筑立法和司法实践的根本目的出发,必须予以严格否定。在实践中,要注意对属于这种现象的所谓隶属关系、内部承包、名义合资等行为进行明确界定,需要我国法官科学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有关规定第三十六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群防群治体系。第三十七条建筑工程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第三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强的工程,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第三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施工现场的安全,防范危险和火灾;有条件的,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施工现场可能对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造成破坏的,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有关的地下管线信息,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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