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开庭前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进行调解,当事人也可以申请调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可以径行调解。”庭前调解在坚持自愿、合法原则的前提下,审判人员可采取相对简便的程序,在兼顾社会公益和个别正义的前提下,尊重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高效解决纠纷,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统一。另外,当事人之间通过自愿协商的方式解决民事争议,不受诉讼阶段的限制,从其自身的利益考虑,双方会觉得切实可行、更利于纠纷的解决。
劳动仲裁在开庭前调解还是开庭时调解
劳动仲裁开庭前调解还是开庭时调解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权按实际情况对劳动纠纷进行调解。根据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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