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开庭前调解吗
时间:2023-03-09 14:21:48 28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开庭前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进行调解,当事人也可以申请调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可以径行调解。”庭前调解在坚持自愿、合法原则的前提下,审判人员可采取相对简便的程序,在兼顾社会公益和个别正义的前提下,尊重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高效解决纠纷,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统一。另外,当事人之间通过自愿协商的方式解决民事争议,不受诉讼阶段的限制,从其自身的利益考虑,双方会觉得切实可行、更利于纠纷的解决。

一、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基本原则

1、依法的原则。仲裁应当根据事实,依法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一是坚持开庭前的实地查看、现场调查,查清纠纷产生的来龙去脉及争议焦点。二是在开庭审理期间,让当事人充分举证质证,对于似是而非的证据坚持不予认可。三是对于复杂案件,在全面掌握事实真相的前提下,运用相关法律,综合考虑,依法仲裁。四是采取又裁又审的制度,这是《农村土地承包法》已经确立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争议解决途径,保留依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实施法律监督的措施。

2、当事人权利平等原则。仲裁应公平、公正、合理地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坚持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是仲裁结果是否合法公正的前提。有些土地承包纠纷,不仅涉及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益之争,甚至涉及到地方政府的行政行为。如果不坚持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就不能做到裁决的公平公正。

3、先行调解原则。土地纠纷案件受理后,开庭中先行调解,调解能达成协议的,调解解决,不能调解解决的,依法裁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多数集中在本村村民与村民之间,通过调解化解矛盾,不仅对于当事人双方今后的友好相处至关重要,更重的是对巩固地方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基于以上考虑,我们认为主要坚持两条:一是依法调解。在遵守《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前提下,尽力调解,力争做到“程序合法、内容合法、结果合法”。二是耐心调解。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由于相互举证质证,情绪激动,难以当庭达成调解协议。闭庭后,仲裁庭及时动员各方面力量进行劝说、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共识,形成调解协议。

二、庭前调解的程序的流程

常见的庭前调解有以下三种情况:1、立案阶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受理的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此即表示,对当事人自愿放弃答辩并同意调解的,可立即进入调解。在此阶段调解,可更大限度节约审判资源。该阶段的调解,以当事人合意为前提,有两种方式直接进入庭前调解:一种是当事人主动要求进行调解的;另一种是由法官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进行调解,当事人都同意调解的。由于该阶段以充分体现当事人自愿处置自己权利为原则,所以,为避免手续过于简单留下隐患,在解决案件时,要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告知主持调解的法官及书记员的名单,并详细交待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详细询问当事人的各项诉讼请求,审查其双方达成的协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是否侵犯了第三人、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2、繁简分流中的简易阶段对在立案后答辩期满前,不同意调解、或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民事案件,根据难易程度进行分工,对事实清楚、双方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将适用简易程序,交专门简易审理组织或审理人员处理。审理人员在收到案件后,可以对案件予以初步审查,在开庭前组织调解。适用的案件有以下几类:(1)婚姻家庭类纠纷。如:婚姻纠纷、收养纠纷、抚养扶养、赡养、继承纠纷,因为这类案件内含着丰富的伦理道理内容,如果单纯用法律规范调整,不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2)劳务、宅基地和相邻关系以及合伙纠纷等。因为这类纠纷关系到当事人最基本的生活秩序和生活环境,如果以调解方式化解矛盾,便于当事人在未来的合作与生活中和睦相处;(3)诉讼标的额较小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调解不仅可以缩短其受损的时间,而且便于双方实际履行协议。3、庭前证据交换阶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同时,该《规定》第三十九条又规定“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可见,证据交换是承办法官主持,并由其询问各方当事人对哪些事实和证据有异议,以及对异议的证据的原件核对,听取异议内容的陈述,故在该程序结束之后,承办法官即可对本案的争议焦点、证据的真伪和效力,以及解决的途径,形成初步方案。而各方面当事人也能通过对证据的交换、核对,从而对案件的是非曲直产生清晰的概念,为了避免损失的延续和扩大,当事人接受调解的可能性较大,此时审判人员可以有的放矢地消除隔阂,抓住焦点,促成双方达成协议。进入证据交换阶段的案件,一般为证据较多或复杂疑难的案件,故该案件多数情况下已进入了普通程序,如果经调解终结此案,不但简化了审理,缩短了办案周期,节约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而且节约了法院的人力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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