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有什么特殊要求
时间:2023-07-27 17:52:31 43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审理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的特殊要求有:

1、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应当指派律师提供辩护;

3、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

4、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仲裁对证据有什么特殊要求

自然公正仲裁作为一种诉讼外解决争议的有效方式,似乎从其发展之初就与司法制度之间存在一种矛盾的张力,法庭对仲裁庭存在着一种根本性的不信任。这样,国家权力通过法院的司法干预一方面要保持对仲裁的控制权,另一方面又要确保仲裁制度历史形成的自治性价值不至于因过度的监督而丧失殆尽。其中矛盾最为明显的就是仲裁程序是否受民事证据法的制约问题。如在英国,“……我们发现主要的教科书在谈及调查程序时,虽然承认该程序不受证据规则的束缚,但却将证据规则的基本框架复制下来,并尽可能减少必须背离规则的情况。同样一直在努力促使仲裁采用比法庭更不正式的诉讼程序。郡法院的仲裁程序就明确规定不能适用严格的证据规则。《1996年仲裁法》试图引入完全弹性的诉讼程序;第34条指出应由法庭决定所有的程序和证据问题,要服从于当事人就任何事项达成和解的权利。法庭可以在文件展示、向证人提问的方式以及是否适用证据规则的问题上适用裁量权。由于仲裁人可以从非法律专业中挑选,因此,许多人不可能自愿选择将自己淹没于证据法这滩浊水之中”。可见,仲裁程序在试图摆脱证据规则束缚的同时又总是难以彻底摆脱证据规则的影响。对此,许多学者以仲裁制度的自然公正原则为理论基础对在仲裁中严格适用证据规则作出批驳,即仲裁员(对证据)只有一个要求:符合自然公正。

自然公正原则是自然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后来发展成为各国司法程序的基本原则。仲裁制度产生后也将这一原则借鉴过来,更加重视其在仲裁程序中的作用,并成为与诉讼相区别的一个重要标志。这一原则至少包含两个基本内容:

1.仲裁员必须独立行使仲裁权力,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影响(包括指派其担任仲裁员的一方当事人);

2.当事人的陈述和意见必须被充分听取,这是自然公正原则的最基本的含义。

这些陈述和意见包括申请人的申请意见、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的举证及就证据所做的说明、被申请人的反驳意见及必要的反证、对专家证人意见的意见、有反诉时反诉各方就反诉问题的证据和意见、当事人最后的陈述意见以及是否同意调解的意见。无视当事人意见的裁决将受到质疑,严重时会被撤销。可见,自然公正原则作为仲裁过程中的起码要求已经渗透到仲裁的各个环节,成为一项公认的仲裁基本原则。证据规则作为仲裁程序的重要环节,不可避免地受到自然公正原则的修正。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

第二百七十八条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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