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国税局:交通运输业营改增问题解答有哪些
时间:2023-05-04 19:51:08 29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交通运输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问题解答

【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一)陆路运输服务

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陆路(地上和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铁路运输和其他陆路运输。

1.铁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铁路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2.其他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铁路运输以外的陆路运输业务活动。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地铁运输、城市轻轨运输等。

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陆路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

(二)水路运输服务

水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程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

期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

(三)航空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湿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的业务。

航天运输服务,按照航空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

航天运输服务,是指利用火箭等载体将卫星、空间探测器等空间飞行器发射到空间轨道的业务活动。

(四)管道运输服务

管道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活动。

【问题解答】

1.问:“营改增”试点后,少数从事货物运输试点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负不降反升,应该如何解决?

答:“营改增”试点是国家结构性减税的重要举措,无法实现所有行业所有企业同时达到同等程度的减税效果,少数试点纳税人由于发展阶段、成本结构和核算能力方面的差异,在短时间内因“营改增”试点出现税收负担不降反升,属于正常现象。部分交通运输企业由于车辆尚未进入更新周期,且构成企业主要成本的路桥费、不动产租金、利息、保险费等均不在抵扣范围之内,从而税负有所增加。

随着“营改增”试点步伐的加快,交通运输企业从上游企业购进的服务项目将纳入可抵扣范围,其存量运输工具也渐次进入更换周期,特别是今后1-2年内第三产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后,路桥费、不动产租金、保险费等交通运输企业主要支出项目有望作为抵扣项目,届时部分企业税负增加的问题将得到消除。

2.问:财税〔2013〕106号附件1第二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问题1:“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是特指税收法律责任,还是包括民事责任等法律责任在内的广义的法律责任?

答:税收法律责任由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加以调整,其他民事法律责任从其规定。

问题2:省外从事交通运输物流业务的A公司,在我省X县设立B分公司,总分公司经营相同的交通运输物流业务。X县外的车辆挂靠B分公司时,如B分公司以自已的名义对外经营,并采取挂靠经营方式从事交通运输物流业务,则增值税纳税人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B分公司(被挂靠方)?或X县外的车辆挂靠方?或承担民事责任的A公司?

答:B分公司(被挂靠方)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3.问:汽车维修单位提供的汽车清障、施救、牵引等业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

答:汽车维修单位提供的汽车清障、施救、牵引等业务,属于汽车修理修配范围,按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税。但是,高速公路公司单纯提供的拖车、牵引服务属于交通运输服务。

4.问:航空公司设在飞机场外的售票点,仅收取机票费,没有收取代理费用,是否适用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或航空服务?

答:售票点以航空公司名义开具发票,属于交通运输业中的航空运输服务。

5.问:航空运输企业已售票但未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取得的逾期票证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航空运输企业已售票但未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取得的逾期票证收入,按照航空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

6.问:母公司将自有车辆连同司机提供给子公司使用,并按车辆行驶公里数向子公司收取车辆使用费,母公司收取的车辆使用费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第九条规定,上述母、子公司系两个独立的法人企业,其活动不属于非营业性活动情形。因此,母公司收取的款项,应按交通运输业服务征收增值税。

7.问:未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应如何计算代扣代缴增值税?

答:应当按照财税〔2013〕106号文第十七条规定代扣代缴增值税。即: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税率为所发生应税服务的适用税率。因此,不区分试点纳税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均按应税服务适用税率计算应扣缴税额。

8.问:某公司专门对固定用户提供客运,能否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其中,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因此,该公司对固定用户提供的客运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9.问:打表计价收费的“货的”和面包车,如果销售额超过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可否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答:简易计税方法不适用“货的”;面包车则视是否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而定。

10.问:某一般纳税人运输企业,由于该公司运力不足,公路运输业务部分由社会车辆承运,铁路运输由铁路运输部门承运。该公司与客户(购货方)签订火车运输代理服务合同,受托代办水泥、熟料的运输业务,通过组织铁路班列,承包发往各指定地点的短运、装车、发运服务及火车运输代理服务。该公司代理火车运输业务及由社会车辆承运取得的业务收入的涉税业务应如何处理?

答:如果该公司全程对货物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的,则以其向客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货物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从承运方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扣除。如果该公司未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也未对货物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单纯收取佣金,运输费用由承运方与委托方结算,则按照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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