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8日,山西省财政、税务联合出台三大税收优惠政策。按新政策,只要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或者下岗失业人员持该证从事个体经营,都可以享受相当额度的税收减免。
招用1人减税4800元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经省政府同意,山西省该项税收优惠,在国家核定范围内从高确定,在每人每年4000元基础上上浮20%,即减免税4800元。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个体经营减税8000元
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时,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所从事行业为建筑业、娱乐业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的除外。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时,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时,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优惠的个体经营人员,从2006年1月1日起按上述政策规定执行,原政策优惠规定停止执行。
吸纳富余人员3年免税
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须符合条件有四项:一是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二是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三是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从事工程总承包以外的建筑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70%以上(含70%);四是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娱乐业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经济实体,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三大优惠政策,审批期限从今年开始到2008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2008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此前规定与新规定如有不一致,以新规定为准。此外,如果企业既可适用新规定的优惠政策,又可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全文1.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