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根据该规定,企业拥有更大的内部管理权限,并且有权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因此,在以下不同情形,企业可通过内部管理的方式对职工的不同违规行为采取不同经济处罚措施:
一、员工自身过错造成企业经济损失,企业可扣除员工工资以赔偿损失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根据该规定,律师建议,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可明确企业经济损失数额标准,即达到多少数额企业可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同时,律师提醒,企业每月扣除员工工资部分不得超过工资的20%,扣除总额则可超过20%,与损失数额相当。
二、员工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企业可降低其工资待遇。
除企业可通过扣除工资方式对员工过错造成经济损失进行处罚外,《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被用人单位处分并降低其工资待遇的,降低后的工资不得低于上海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该规定,企业无权对员工进行罚款,但是企业可根据内部实行的规章制度降低员工的工资待遇。律师建议,企业可在《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中明确员工违纪的具体行为,如几次旷工、迟到或因过失造成企业损失达多少数额等即视为违反企业劳动纪律;此外还须明确降低工资的数额,如员工违纪不同程度业相应将减少多少绩效奖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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