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样并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而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或财物予以暂时性控制。而抽样一般是调查取证的方法,不是行政强制措施。
抽样量的确定
1、片剂及胶囊剂:
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150克净含量(至少三个独立最小包装);辅助降血糖类产品为200克(净含量)
留样——2个最小包装
2、口服液:
理化指标——3个最小包装(至少300ml净含量);辅助降血糖类产品为400ml(净含量)
留样——2个最小包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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