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但没有停职选项。停职是公职人员在处理之前的一种特殊措施,对停职公职人员的进一步处理有两种情况:一是经调查核实,没有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的,由提出停职建议的机关向作出停职决定的机关提出恢复其职务的建议,经作出停职决定的机关同意后恢复其职务;另一种则是经调查核实,存在违纪或违法问题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公职人员的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等,但没有停职这一选项。对公职人员停职一般也限于三种情形:因涉嫌违纪违法被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双规”;因涉嫌违纪违法被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立案调查,不停止其职务可能给调查工作带来不利影响;因涉嫌违法被司法机关或公安部门立案侦查(调查)并采取强制措施。也就是说对官员停职是在处理之前的一种特殊措施,而不是具有实际意义的处分。
因为对停职公职人员的进一步处理有两种情况:一是经调查核实,没有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的,由提出停职建议的机关向作出停职决定的机关提出恢复其职务的建议,经作出停职决定的机关同意后恢复其职务。另一种则是经调查核实,存在违纪或违法问题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公安人员处分包括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二条,公安人员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这些处分适用于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的公安人员。其中,警告是最轻的处分,开除是最严重的处分。公安人员处分需要根据情节的轻重程度和性质的严重程度进行,以维护公安队伍的纪律和形象,保障公安工作的顺利开展。
公职人员停职是一种特殊措施,不是处分。停职一般限于涉嫌违纪违法被调查、涉嫌违法被司法机关或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形。对停职公职人员的进一步处理有两种情况:一是经调查核实,没有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的,由提出停职建议的机关向作出停职决定的机关提出恢复其职务的建议,经作出停职决定的机关同意后恢复其职务;二是经调查核实,存在违纪或违法问题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二条,公安人员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这些处分适用于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的公安人员。其中,警告是最轻的处分,开除是最严重的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七条,政务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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