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在被告方有擅自挪用、转移财产的行为或疑似存在此类行为时,原告方可依法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的申请。所谓财产保全制度,即在特定情况下,如某案件即将进入诉讼程序但尚未立案之前,或是在案件已经立案之后,为确保未来所作出的生效法律裁决得以顺利执行,以及防止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的一种限制当事人处分其财产或争议标的物的强制性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可能因被告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附带民事判决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申请,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提出申请的,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居住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在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十五日内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至第一百零五条的有关规定,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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