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决策过失责任是具有决策权的国家工作人员,因过失决断或决定而造成严重危害结果并且违反刑法规范而应当承担的一种职务过失犯罪的责任类型。是根据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的职务行为的形式确定的。决策过失责任与通常所说的决策失误有着根本的不同。决策失误是工作中的一般失误,只是过错行为,而非犯罪行为。同时,我们认定决策过失责任时还必须与政治决策失误、科学探索的决策失误等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一些不可避免的失误区别开来。决策过失责任形式在我国的刑事立法中有着一定的蕴涵和体现,但应当通过进一步的立法和司法解释加以完善。关键词:职务过失犯罪决策过失责任刑事立法根据职务过失犯罪主体的职责和权力内容的不同,职务过失犯罪可以有多种不同的责任形式。决策过失责任就是以决策过失行为为表现的职务过失犯罪刑事责任的形式。本文通过对决策过失责任的构成、立法蕴涵及其完善等的研究,初步探讨其理论分野,以求教于学界。一、决策过失责任的界定决策是人类社会进行自我管理不可缺少的一种行为形式。在理论方面,“早期的管理理论并没有把决策作为一个重要的问题,而是把管理局限于作业范围”[1](P146),直到管理理论的决策管理学派诞生,决策理论才成为管理理论的重要内容。决策理论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美国管理学家和社会科学家赫*特?西-蒙(HarbertA1Simen)认为,组织中经理人员的重要职能就是做决策,决策贯穿管理的全过程,决策是管理的核心,管理就是决策。[2](P296)决策理论后来被一些专门学科的管理理论和交叉学科的理论所接受,成为其理论体系的主要内容。这说明,决策除了内容有所不同外,其行为方式上具有共同性。在国家机关对社会管理的活动中,在国有事业依法律授权或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的专业管理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其决策行为有着多方面、多层次的表现。本文所指决策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在行政管理、专业管理及生产经营等的公务活动中所进行的选择自我认为是最佳目标及其实施方案、手段和方式或方法的决断性行为。这里的“自我认为”是决策主体的认识,而实际上,很可能由于决策主体决策能力不足,在客观上其所选择的目标及其实施方案、手段和方式或方法不一定是最佳的,也很可能是低劣的。这也正是决策过失责任产生的原因。在现代社会,由于重大事故的经常发生,处罚相关领导者和管理者的内在要求,促进了过失犯罪的研究。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将过失犯罪划分为普通过失犯罪和业务过失犯罪。前苏联的犯罪学理论以过失犯罪得以实施的范围为标准,将过失犯罪划分为日常生活中的过失、技术上的过失、职业上的过失和职务上的过失。[3](P113)从我国刑事犯罪管辖分工的角度看,可将过失犯罪划分为普通过失犯罪、业务过失犯罪和职务过失犯罪。这说明职务过失犯罪有了实际立法上的分野。职务过失犯罪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因过失而发生的一种犯罪,必然与职务行为联系在一起。公务活动中的行为主要是管理行为,而又主要表现为监督行为或决策行为,或两者兼而有之。在实施决策行为时,由于决策者的主观过失,造成了危害结果,违犯了刑法规定,就构成了职务过失犯罪,其责任形式就是决策过失责任。概而言之,决策过失责任就是职务过失犯罪主体在公务活动中,由于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作出错误决断或决定而造成了危害结果并且违反了刑事法规而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决策过失责任作为一种刑事责任与通常所说的“决策失误”有着根本的不同。从价值评价的角度看,通常所说的决策失误,应当是工作中的一般失误,而非犯罪行为。同时,我们认定决策过失责任时还必须与政治决策失误、科学探索的决策失误等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一些不可避免的失误区别开来。比如人类在探索社会发展规律追求美好社会理想过程中,由于自身的弱小和理论准备不足所遭受的失败;国家在确立及实施的浩大工程中,由于知识的缺失,对严重危害性后果事先没有能力预见而产生的利益与危害并存的结果等等。这些都是人类难以避免的失误。如果把这些失误也作为决策过失责任加以非难,就会束缚人类的手脚,进而阻碍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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