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亟待解决哪些问题
时间:2023-05-02 18:22:04 11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农村宅基地问题亟待解决的是什么?首先,我们应该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

国土资源工作人员不仅要深入争议地块一线,更要“沉到底”。要通过现场检查,走访当事人、村干部、邻居和有关群众,掌握第一手材料,善于从调查材料中提取线索,找出症结,找出因果,查明真相。只有这样,才能正确把握纠纷解决的切入点,实现有针对性的解决。二是缩短情感距离,宅基地纠纷除少数外,大多属于历史遗留的、由来已久的“疑难杂病”。在长期无休止的斗争中,他们互不让步,纠纷双方怨恨甚深,尤其是涉及个人利益的纠纷。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往往视国土资源人员为对立面,或强词夺理,或不计后果,或歪曲事实,或偏袒,甚至拒绝配合。在这种情况下,调解员不应急躁,要善于与当事人的亲属、同学、朋友、单位领导、邻居等社会关系进行协调和沟通。任何一个正常人都是理性和感性的,关键是我们如何运用它。人们常有这样的经历:感情冲突时,一点水也擦不进去;感情好时,什么都说。这虽不科学,但说明了一个道理:做好纠纷调解,首先要调和感情,做到事半功倍。第三是营造良好的调解氛围,及时恰当地运用法律武器可以营造良好的调解氛围。调解是解决冲突和纠纷的过程。这个过程很少是一帆风顺的。面对各方提出的诸多不恰当要求和不切实际的愿望,调解员既不能做和事佬,各打30块大牌,也不能盲目迁就和纵容。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及时举出当事人行为的严重后果,或列举类似案件,使其恢复理智,以正常的态度处理纠纷。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在调解过程中使用法律武器时,工作人员必须把握时机和适当时机,避免矛盾激化。有时候你得学成进的“三斧”,学会保护自己。当形势混乱、矛盾激化时,可以暂时回避,理顺思路。当场景和情绪稳定后,你可以再次介入和接触。四是坚持“五心”原则,赢得理解和主动。在宅基地纠纷调解过程中,工作人员要坚持“五心”,即耐心、真诚、公心、责任心和一点怀疑。如果耐心、真诚、常识和责任是水,那么他们寻求的理解和信任就是他们浇灌的鲜艳花朵。”“一点怀疑”也是设计师处理这件“作品”的完美方式,也为司法处理预留了空间。首先,耐心。由于所有权纠纷的尖锐性和复杂性,以及处理过程中的矛盾性、对立性和多边性,它涉及到个人之间,将坚持包括宅基地在内的世界所谓“三不让”。工作人员经常被有关方面或不知道原因的个人围攻、羞辱,甚至责骂。有的当事人采取面对面、背对背的态度,不值得信任,反复无常。真让人恼火。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耐心、热心、冷静,这样才能平复头脑发热。如果你想要速度,你就做不到。如果你给火加燃料,只会适得其反。其次是真诚。调解的过程就是思想感情的交流过程,调解员的态度会影响当事人的态度。有关方面能否积极配合工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土地工作人员对群众的真挚感情。俗话说“心为心,八两为半斤”,只要我们坦诚面对群众的想法,最困难的党就会受到影响。又一次,这是一颗平常心。调解员调解纠纷,应当始终牢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原则。在工作中,不能以礼相待、以权谋私;不能忘义、以权谋私。”“公共生活是光明的,诚实和强大的”自古以来就是这样。对待当事人要有公道心,公平公正,不能偏袒。最后,责任。要急群众需要,想群众所想,群众利益无小事。对我们的工作人员来说,我们看到了很多宅基地纠纷,但对群众来说,这是一件大事,是全家乃至全家的大事。因此,要艰苦奋斗,扎实工作,争取调解早日成功,妥善解决问题,摆脱群众的后顾之忧。同时,应该有一点“怀疑”。国土资源人员刚卷入宅基地纠纷时,就成了双方争论的对象。争端双方都急于向调解人灌输各自的观点和理由,并希望影响处理争端的国土资源人员。国土资源人员对纠纷双方都有什么要求,比如记笔记、签字、拍照等,纠纷双方都会积极配合。此时,国土资源工作人员要做好思想准备,一旦调解不成,就要办理确权手续。如果争议无法解决,正确的确认程序在数据收集方面非常严格。一旦争端变得明朗,争端的另一方就永远不会合作。调解失败后的法律处理,很有必要留点“从心”,脚踏实地地把材料准备好。五是发动群众,营造调解环境。做好宅基地纠纷调解工作,仅靠土地工作人员是远远不够的。要发动群众,为调解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胸前的火是暖的,背后的风是冷的,“工作人员在前面做了很多工作。有的人在黑暗中说话,吹冷气,甚至挑起事端。因此,他们很可能会失去以往所有的成就,或在狱中失败。因此,做好调解工作,充分动员群众,是一个好办法。六是抓住机遇,借机调解宅基地纠纷。目的是消除双方之间的隔阂、误解和怨恨。但经验告诉我们,在所有的所有权纠纷中,除少数情况外,一方或双方往往有强烈的私欲。总的来说,无论所有权纠纷有多棘手,在情感交流、思想疏导、政策攻坚、法律威慑的共同作用下,当事人的思想防线都会被打破,只是缺少一个“阶梯”。此时,调解工作已进入实质性阶段,工作人员积极有效地创造或提供有利于双方达成协议的主客观条件。根据双方的不同利益,他们采用不同的方法在双方之间搭建起良好的阶梯,最终实现纠纷的妥善解决。

农村房屋和宅基地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可以说,在农村房屋买卖中,很大一部分纠纷是由无效的农村房屋和宅基地买卖合同引起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建设”,一户农村村民只能申请一块宅基地。因为宅基地使用权是村民根据身份免费取得的,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挂钩。宅基地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功能。因此,农村宅基地可以在本村村民之间出售,出售给非村民的宅基地无效。农村宅基地问题亟待解决的是什么?目前,市场上农村宅基地销售层出不穷。建议在对农村宅基地性质没有清醒认识之前,不要盲目购买农村宅基地。关于农村宅基地纠纷,最好的选择是找专业律师为您提供咨询服务。在这里,律师会为你解答任何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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