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人能互相联系吗
在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之后,被取保候审的人员将受到一定的限制,其中包括不允许与其特定同案人员进行会面或通讯交流。
同样地,同案人也被视为特定的范畴之内。
因此,已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必须严格遵守如下规定:在未经相关执行机构批准的情况下,不得擅自离开其居住的县级行政区;当接到传唤通知时,应尽快出庭受审;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对证人提供的证言撒谎干扰和破坏。
在取得取保候审的权利之后,与同案人员交流属于被严格禁止的行为。
被取保候审的嫌疑人、被告人通常不能与其同案人员进行面谈或通讯沟通,原因在于这种接触极有可能诱使他们实施销毁、篡改证据、窜供等不利于维护司法公正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二、取保候审起诉后会收监吗
在执行收监时,须得经由人民法院先作出有罪判决之后方可行使此项权力。
被准予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之人唯有在违规行为严重或者犯罪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才有可能面临着被收监的命运;反之则不然,并不能实行收监之举。
需明白,取保候审仅为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方式,在这期间内,对于案件的侦查、起诉以及审判,均不能出现任何形式的停滞现象。
然而如果发现并不适宜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已经终结,便应立马解除其取保候审的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n(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n(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n(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n(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n(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n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n(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n(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n(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n(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n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n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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