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明确规定:
禁止任何形式的包办、买卖婚姻以及其他一切非法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同时也禁止以婚姻为由进行财物勒索。
然而,在实际的司法操作过程中,存在这么几种情况下,当事人不可以向对方请求退回彩礼:
(1)当男女双方还没有办理正式的婚姻登记手续,却已经共同生活了超过两年的时间。
(2)假设男女双方同样没有办理正规的婚姻登记手续,但他们的共同生活虽然尚未满两年,但是其中一方或双方已经成功地将孩子生下来的话。
(3)仅限于接受的彩礼确实被用于了两个人的共同生活当中,或者是被用在经济上支持两人的生活所需。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在司法实践中,以下情形不能要求返还彩礼: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
(2)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
(3)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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