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曹先生三年前购了一套房,交房时却被告知得先交物业费才能验房。曹先生称一眼都没看到房子,不确定房子是否符合自己标准和合同要求,要先让交物业费不合理,且物业也拿不出明文规定,对此曹先生的做法是拒绝收房,并向12345和住建局投诉。
收房先交物业费,这是交房常见的一种潜规则。很多开发商要求业主收房前先预交一年或者半年的物业费,否则不能办理交房。很多业主认为这样的要求既不合理又不合法,但苦于开发商太强势和急于收房,最后还是只能选择交钱了事。开发商这样的要求是否合法?
答案是不合法。收房和支付物业费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商品房销售合同与物业服务合同也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两者无必然交集。一般而言,开发商基于其与业主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负有在一定期限内向业主交付房屋的义务,但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一般形成于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
根据法律规定,交房正确的程序应该是:物业部门查看业主身份资料——引领业主前去验楼——业主提出验收意见——开发商进行整改——整改完毕业主再次验收合格——缴纳相关的费用——办理楼宇交接书——签收钥匙。因此,开发商向业主交房时,先收物业费再交钥匙的做法,显然倒置了程序,是开发商单方制定的对自己有利、对业主不利的收楼程序。对于收房过程中,物业要求先行支付物业费或其他费用,或要求先行签署收房文件后验房等,此类情形违反合同约定的交房程序,业主有权拒绝,必要时可以向当地住建部门投诉,若因此造成逾期交房的,业主还可以主张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41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先交物业费再交房”在实践中几乎成为开发商在房屋交付环节的通行做法或称惯例,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不应让位于所谓的“普遍做法”,对“交房先交物业费”说“不”,不能止于个案。未来,也希望更多消费者出来较这个真,让这些“普遍做法”再无容身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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