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遭遇伤害以后,首先应当前往所属辖区内的派出所进行报案,在经过案件管理部门的初步调查之后,便会给出一份《法医鉴定委托书》。
其次,再携带好这张《法医鉴定委托书》以及相关的病例资料,前往法医鉴定中心进行鉴定。
在鉴定过程中,我们将严格遵循“首诊负责制”的原则来展开工作,细致地询问伤者的受伤经历,进行相关检查并适时拍摄照片。
视伤势情况,还可能要求伤者赴相应医院进行必要的进一步检查与复查。
在此过程中,部分医学资料需按规定按“会诊制度”邀请相关医学专家进行会诊。
在此基础上,专家们将会编制标准化且具有权威性的鉴定报告(其中包括鉴定正文本部,以及相关损伤照片)。
然后按照《鉴定书审核签发制度》,提请相关领导对其进行审查并签字确认。
待确认无误后,交由法医鉴定中心办公室存档备案,同时,也会通知伤者或者办案单位前来领取鉴定报告。
对于需要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办案单位申请,得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审批后,再回到法医鉴定中心进行相应的鉴定或重新鉴定。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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